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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要加装一道门槛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7-08-18

摘要:  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近日对中山市市民预付式消费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调查报告显示,有六成受访者及其家人有过预付式消费行为,预付消费周期为半年以上的人占48.4%,消费金额1000元以上的占44.9%...

  国家统计局中山调查队近日对中山市市民预付式消费状况进行了调查分析。调查报告显示,有六成受访者及其家人有过预付式消费行为,预付消费周期为半年以上的人占48.4%,消费金额1000元以上的占44.9%;同时,多数受访者表示预付消费时“中过招”,遇到过诸如超期余额清零、服务产品与宣传不一致、产品质量不合格、擅自终止服务、卷款关门等问题。

  预付式消费已广泛存在于商业零售、美容美发、健身、餐饮以及娱乐等行业,作为现代商业模式的创新,有其不可逆转性。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可以筹集资金、稳定客户源、提高市场竞争力,消费者可以享受商品和服务价格折让等方面的优惠。但由于该消费模式在立法、监管、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的缺失,导致了大量消费纠纷的发生,使消费者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有必要立法规范。现行法律法规对预付式经营没有设置准入门槛,这给预付式经营监管带来难度,导致无良商家用开卡骗取资金,套得资金后“跑路”。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规定调解预付式消费纠纷,难以对经营者作出实质性处罚。进行专门立法,明确预付卡发行主体、发行资质和发行程序,明确监管主体、监管范围和监管方式,明确处罚规定和消费者救济途径,已不容延宕。

  有必要设立审查制度。现在有的企业净资产也就几十万元,发卡金额能达数百万元,个中风险不言而喻。对发售预付卡的企业应当进行资质限定,比如根据其经营规模、注册资金等对发卡最高限额进行限定,对发行总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实行申报许可制,以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为防止企业滥用挪用预付卡资金,不妨借鉴港澳做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担保。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凭证面额向连带担保公司购买等值商品或服务,连带担保公司不得有任何异议和差别待遇或要求任何费用或补偿。

  有必要建立保证金制度。将商家信用和银行信用相结合,发卡商按照所发售卡金额的比例,在其开户银行专用账户存入一定的金额,账户资金不得挪用,消费者权益受损时,从此账户中先行予以补偿。

  纵观预付式消费市场不难发现,在形形色色的消费卡大行其道的背后,有多少不法商家玩着“圈钱游戏”。只有规范预付式经营行为,让其置于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之下,才能使预付式消费行稳致远。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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