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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修订IPO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7-11-27

摘要:  11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从加强证券公司推荐责任、明确主承销商报送责任,并进一步完善自律处罚体系等三方面对细则进行修改,自2017年12...

  11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的通知,从加强证券公司推荐责任、明确主承销商报送责任,并进一步完善自律处罚体系等三方面对细则进行修改,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证协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管理工作。修改内容具体包括:一是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结合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增加了证券公司应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等内容。

  二是明确主承销商的报送责任。明确主承销商应在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网下投资者的违规信息及相关材料(包括网下投资者的违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等),发现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未及时报送等情形的,协会将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三是完善自律处罚体系。对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未申购或未缴款行为,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免予处罚。除整改后被免予处罚的违规情形外,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含)以上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对于网下投资者同一交易日的未申购行为或同一交易日的未缴款行为,视为一次违规行为。

  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使用他人账户报价、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网上网下同时申购、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等12种情形,以及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符合配售资格、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等4种情形,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中证协表示,为做好新旧规则的衔接,保障网下投资者合法权益,新规对于在申购日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首发项目中,出现《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违规情形,单独规定了处理方式。

  一方面,对于年内首次出现违规情形、违规情形为“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未造成不良影响,并积极整改,且于2017年12月11日前通过主承销商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的配售对象,协会对其免予一次处罚。主承销商应及时通知相关网下投资者报送整改报告,并及时将整改报告等材料通过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协会。

  另一方面,对于出现违规情形两次及以上,或只出现一次违规情形但不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按照规则修订前的规定,视违规情形发生的次数,列入黑名单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具体为:对于出现违规情形两至三次,或只出现违规情形一次但不符合免予处罚条件的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六个月;对于出现违规情形四次及以上的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

  而对于2017年12月1日起申购的项目中出现的违规情形,一律按照新的规则处理。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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