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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不得跨学期收费

来源:当代商报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9-07-19

摘要:  7月18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近日,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提出公参民办中小学校要合理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通知》从2019年秋...

  7月18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近日,湖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提出公参民办中小学校要合理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通知》从201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在此之前,发改、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制定2019年秋季学费标准的公参民办中小学校,应严格执行该学费标准。发改、教育行政部门暂未制定的,暂按公参民办中小学校自行制定并对外发布的学费标准收取,待两部门制定学费标准后,学校自定标准如有超出,冲减2020年春季学费。

  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通知》明确,民办教育收费按照价格形成机制实行分类管理,公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审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学校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报同级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

  其他民办学校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公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独立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由省级发改、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公参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由其注册登记的市或县级发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同时,公参民办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原则上与公办学校一致。

  调整收费标准须提前告知家长

  《通知》明确,在制定和调整公参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时,应坚持公益性,坚持收费标准与办学成本基本平衡,应按照办学成本核定学费标准。

  公参民办学校由于办学模式的差异,其公共财政投入低于公办学校,但基本办学成本可参照公办学校标准,应通过收费基本覆盖其合理成本支出,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应建立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按照发改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及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独立学院不得跨学年收费

  《通知》明确,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分学期或学年缴纳,中小学不得跨学期收费,独立学院不得跨学年收费。

  民办中小学校需在开学时一次性收取所有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以盈利为目的),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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