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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与保护民间借贷积极性之间寻求平衡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0-08-24

摘要: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按照当前一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之前大幅下降。 

  为何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标准又是如何确定的? 

  今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首次为司法机关办理高利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过,民法典并未直接划定利率的具体标准,只是做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这为后续司法解释修订预留了调整空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引发市场极大关注。 

  在确定利率红线标准这一问题上,首先要正确认识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为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民间借贷机构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形式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特别是近年来有些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并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据了解,人民法院每年要受理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缺乏具体明确裁判标准情况下,难以对债务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事实上,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这一红线进行调整酝酿已久。一些市场主体和专家学者认为,24%的司法保护上限标准过高,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之前确定的24%利率红线,源自2015年生效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其设定依据是由当时6%左右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得出。目前,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推进,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取消,并主要参考LPR进行贷款定价。从LPR改革一年来的情况看,一年期LPR由4.31%降至3.85%,整体市场利率下行已得到充分体现。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金融机构平均贷款利率为5.06%,同比降幅为0.6个百分点。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融资成本逐步下降将是必然趋势。 

  在上述背景下,有必要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加以修改和完善。而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则体现了进一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打击高利转贷、违法放贷行为的政策意图。有专家认为,此次修订将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也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在谈到民间借贷市场未来发展前景时表示,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特别是在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之下,民间借贷市场的规模和范围仍将稳步增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而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过低,有可能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使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从而进一步抬升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水平。因此,利率红线需要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与保护民间借贷积极性之间寻求平衡。 

  Wind数据显示,温州地区民间融资综合利率经过2012年至2017年的持续下降后,目前中枢水平在15%至16%区间。中信证券分析认为,此次修改后的司法保护上限,与当前主流民间借贷平均利率基本匹配。目前,以花呗、借呗、微粒贷等为代表的大型网贷公司,日息多在万分之五左右,年化约为14%至18%,而其他小型网贷公司现行利率则大幅超过这一水平。因此,下调司法保护上限对前者影响相对有限,对后者则意味着未来或将面临客群对象的调整以及风险定价策略的调整,其商业模式可持续将面临一定挑战。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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