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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涵盖了哪些问题?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0-09-04

摘要: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长期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银行保险机构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性严重,公司治理的缺陷往往成为其风险的主要诱因。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推动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长期稳健运行的前提和基础。银行保险机构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性严重,公司治理的缺陷往往成为其风险的主要诱因。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推动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近日,银保监会在监管系统内印发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立足我国国情和行业实际,充分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针对当前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之处,提出一系列针对性改进措施,并明确了落实时间表。

  《方案》明确今年要压实评估责任、严把评估标准、强化问责处罚、进行适度披露、推动问题整改,确保首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取得实效;明后年要重点抓好评估结果应用和难点问题整改,完善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公司治理全面评估对健全行业公司治理的引领作用。

  针对公司治理,未来三年都会有哪些具体工作呢?

  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2020年:进一步明确并严格落实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具体要求。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中,重点关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融合情况。

  2021年、2022年:持续探索完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的方式和路径。研究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机构党组织与董事会、监事会的沟通机制。探索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情况。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融合的相关评估指标并适度提高权重。

  开展公司治理全面评估 

  2020年:确保首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取得实效。压实评估责任,严把评估标准,强化问责处罚,进行适度披露,推动问题整改。要将公司治理评估与当前正在推进的中小银行和保险公司改革重组、风险处置等工作结合起来。

  2021年:重点抓好评估结果应用和难点问题整改。要将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与创新试点、业务准入、资金运用、分支机构设置等工作挂钩,确保评估结果得到有效利用,切实提升机构对健全公司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督促机构严格制定整改台账、落实整改方案,推动难点问题整改取得实质性进展。

  2022年:侧重于完善评估制度,健全评估工作机制。要及时总结前两年公司治理评估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公司治理评估制度,完善公司治理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公司治理评估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等工作的衔接,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规范股东行为 

  2020年:深入整治股权与关联交易乱象,同时着力完善大股东行为约束机制。按照穿透原则进一步排查整治虚假注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股东不当干预、向股东输送利益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严格落实问题整改。要加强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行为规范,明确大股东不得超越权限干预机构董事会、高管层履行职责,切实防止大股东操纵和掠夺公司。推动商业银行股权集中托管,提升股权结构透明度。

  2021年:侧重于健全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推动股东股权存量问题整改。要建立中小股东沟通协商机制,支持股东间就行使基本权利开展正当的沟通协商。建立健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与机构间的沟通对话机制,支持股东就自身重大关切向机构问询。探索完善股东承担损失的具体方式和机制。持续做好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加快推动重点难点问题整改,尽快完善薄弱环节,推动化解存量风险。

  2022年:进一步探索完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治理机制。结合近年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为制度。积极关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情况,推动机构投资者主动披露与投资相关的公司治理及投票政策。研究完善银行业保险业股权兼并收购方面的交易规则,以及控制权市场方面的机制安排。

  提升董事会等治理主体的履职质效 

  2020年:重点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

  2021年:侧重于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运作机制。改进董事提名和选任机制,推广累积投票制,扩大股权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聘范围,切实改变目前部分董事受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推动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人才库,拓宽独立董事来源渠道。进一步明确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授权原则和管理机制,推动高管层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并承担责任。

  2022年:进一步推动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持续优化各治理主体的工作机制。使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得到充分体现,督促高管层经营行为切实与机构发展战略、风险偏好保持一致。推进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2020年:重点推动银行保险机构严格落实绩效考评及薪酬管理相关规定。

  2021年:重点完善薪酬机制和内部审计工作机制。督促银行保险机构严格保障党务工作、风险管理、内控内审等人员合理待遇,切实改变当前部分机构对业务部门过度激励、前中后台薪酬分配不合理的情况。研究制定中长期激励规范指引,推动完善高管薪酬结构,加强员工持股问题调查研究,规范开展员工持股试点。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制机制,推广内部审计同时向监事长报告等良好实践。

  2022年:进一步探索多元化的激励约束方式。

  加强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 

  2020年:重点深化银行保险机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意识。

  2021年:进一步健全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机制。督促机构将尊重和维护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融入公司文化和发展战略。支持和保护消费者、员工、中小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向机构董事会及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违法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研究健全机构职工监事工作机制。

  2022年:探索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研究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制度。

  强化外部市场约束 

  2020年:重点加强对机构外部审计工作的规范。

  2021年:重点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信息披露监管要求。

  2022年:重点加强对信息披露质量的日常监管。

  提升监管效能 

  2020年:重点推进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制定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着手建立统一协调的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指引,整合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修订《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制度,增强相关规制的时效性。要重点推进公司治理评估、股权监管、关联交易监管三项公司治理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2021年:重点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差异化监管。研究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横向和纵向协作机制,进一步促进公司治理监管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和运行规范。加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监管队伍建设,提升中小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的专业化水平。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基本规制框架内,适时研究制定或完善适用不同类型机构的公司治理监管细则,加强差异化监管。将政策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纳入政策性金融机构整体改革框架。借鉴国际良好实践,进一步提高对保险集团的公司治理要求。

  2022年:重点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持续提升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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