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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光绍:政策与监管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压舱石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0-12-07

摘要:  “有的金融科技公司,比如在上市的时候,宁可不要金融也要科技。大白话说,用科技的估值赚金融的钱。”12月6日,在2020第一财经新金融峰会上,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理事长屠光绍指出,金融科技的产业结构调整...

  “有的金融科技公司,比如在上市的时候,宁可不要金融也要科技。大白话说,用科技的估值赚金融的钱。”12月6日,在2020第一财经新金融峰会上,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理事长屠光绍指出,金融科技的产业结构调整受市场资源配置的引导。从资本市场看,金融科技运用表现最为丰富抢眼。资本市场对于观察金融科技的变化,特别是金融创新的规模变化发挥作用。

  目前,金融科技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数据资产,基础数据资产、运行性数据资产和开放性数据资产等;二是技术服务,算法算力建模等技术服务;三是数据资产加技术服务。

  屠光绍认为,通过合作的方式,金融业务由金融科技公司所提供的科技潜入到具体流程,并对信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比如对信用主体的范围、对杠杆变化,都有实质性的影响,这是金融科技公司需要被监管的重点。

  他强调,金融科技公司有效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传递的重点,需要掌握好几个关系:一是,创新监管试点,稳定金融科技市场环境,包括金融科技本身怎么进行创新、柔性边界拓宽金融科技多元的场景;二是,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与监管应有所侧重。金融科技和金融科技公司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在初步发展阶段,要技术创新,要能够推广金融科技的运用;在产品稳定阶段、市场准入阶段,需要合规发展。要把握不同阶段的监管重点,形成监管和创新之间的良性匹配和有效互动。

  三是,要对金融科技公司分类监管,对金融科技公司进行适当性监管的同时,特别要加强大型或者头部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因为这些公司是数据加技术,两个方面都有超强能力,如果它们出现问题势必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产生连锁反应。

  四是,政策与监管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压舱石。厘清对金融科技公司的认定标准,明确具体形态;创新对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指标,提高监管适用;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预警风险揭示;完善金融科技行业反垄断的监管,优化市场环境;建立金融科技行业应急管理机制,协调联合监管;引导金融科技行业全球规则制定,主导产业治理。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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