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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严审购房资格:非京籍纳税从5年改为连续60个月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7-03-23

摘要:  从每年缴税1个月即可,升级为每年必须12个月连续缴税,本市进一步严格了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昨日,市地税局和市住建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

  从每年缴税1个月即可,升级为每年必须12个月连续缴税,本市进一步严格了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昨日,市地税局和市住建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执行标准,明确为纳税人应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标准升级为连续缴税60个月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对“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标准予以从严执行。

  这次两部门明确,“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执行标准自2017年3月22日起执行。

  换工作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地税部门就此解读称,按照公告规定,“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形审核认定。一方面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因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月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季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部门同时强调,结合购房资格审核中补缴社保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3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

  专家解读

  个税社保缴纳模式统一防钻空子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北京这次针对个税缴纳出台政策,说明目前具体的政策执行中,存在一些操作方面的问题,今后政策调控将更加精细化。

  他介绍,过去在社保和个税缴纳方面是存在不同政策要求的。社保需要连续缴纳60个月,而个税则只需一年缴一次,这使得社保缴纳的要求更高,而个税缴纳的要求相对低。从这个角度看,不排除有部分购房者实际上采取个税认定的标准去购房,这显然降低了购房门槛。

  北京这次把个税和社保缴纳的模式统一,规避了部分购房者钻漏洞的做法,说明楼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码。

  预计北京相关部门后续会延续“加码再加码”“细化再细化”的做法,让楼市调控政策落实更到位,也更注重调控过程中的公平性。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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