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好用好科研经费 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1-08-23
长期以来,中央财政始终将科技创新作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达到2.3万亿元。2021年,在中央本级支出负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预算3227亿元,重点保障科技领域支出。
随着财政科技经费快速增长,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越发重要。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7个方面,提出25条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及时回应科技界关切,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
“科研工作与有计划的生产、建设不同,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科研经费使用也不能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工程预算的方法来管理。只有充分尊重科研规律,给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让他们放开手脚,才能创造出更多高质量的科研成果。”8月19日,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说。
据欧文汉介绍,针对当下科研经费管理偏刚性等问题,《若干意见》坚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本着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围绕“四个扩大”,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一是扩大预算编制自主权。预算科目从9个以上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3个。同时,精简费用测算说明,除了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
二是扩大预算调剂自主权。设备费调增权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变为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
三是扩大经费包干制范围。除了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若干意见》还将经费包干制从项目层面扩大到科研机构层面,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四是扩大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考虑到科研活动的连续性以及避免突击花钱等问题,《若干意见》取消了此前结余资金只有两年使用期限的规定,明确项目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50%以上科研项目经费可用于“人”
据欧文汉介绍,目前科研项目资金用于“人”方面的支出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劳务费”,用于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等,无比例限制;另一项是“绩效支出”,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由单位在间接费用中统筹安排。
针对间接费用比例偏低,激励作用有限等问题,《若干意见》打出“组合拳”,激励科研人员干事创业。初步匡算,采取这些激励措施后,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
首先,在经费来源方面,做到“有钱可以发”。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从不超过20%提高到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从不超过15%提高到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从不超过13%提高到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二是扩大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试点单位从中科院所属部分研究所,扩大到所有中央级科研院所。科研经费范围在基本科研业务费、中科院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科研院所创新工程。三是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
其次,在经费使用范围方面,实现“有钱应该发”。《若干意见》扩大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聘用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即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均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再次,在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方面,防止“有钱发不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绩效工资水平实行动态调整,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
提升科研经费拨付效率
在实践中,科研经费拨付涉及环节多,拨付进度有时比较慢,科研人员着急“等米下锅”。为此,《若干意见》从优化“三个环节”入手,完善拨付流程,明确拨付时限,压实拨付责任,力争实现科研经费拨付“环环相扣”,减少在途时间。
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司长黄家玉表示,科研经费拨付的第一个环节是从财政部门到项目管理部门。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管理部门可以拿到预先拨付的经费,确保科研活动正常推进。预算正式批准后,财政部在20日内批复下达科研经费。第二个环节是从项目管理部门到项目牵头承担单位。《若干意见》首次提出明确的时限要求,要求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实际需求。第三个环节是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到项目参与单位。《若干意见》明确,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
随着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不断松绑,如何提高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显得越发重要。《若干意见》从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应用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需要明确的是,加强监管,并没有束缚科研人员创新能力发挥。《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的科研人员实行免责,顺应科研活动规律,有效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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