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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外地人社保连缴未满1年不享购房补贴

来源: 证券时报网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17-04-03

摘要:  据浙江省海宁市政府官网消息,4月1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调整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称,自4月2日起,在海宁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截至购房之日在...

  据浙江省海宁市政府官网消息,4月1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调整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称,自4月2日起,在海宁市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截至购房之日在海宁市参加社会保险(须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连续缴费未满1年的,不享受相关购房补贴政策。购房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2016年4月,海宁市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个人在海宁市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新建商品住宅的,按照其商品房交易所缴契税地方留存部分的额度,给予购房补贴。对个人在海宁市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宅(不包括别墅、排屋)和新建商办性质商品房的,按照其商品房交易所缴契税地方留存部分50%的额度,给予购房补贴。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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