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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2-11-07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规范个人养老金运作流程,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指出,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办法》适用于个人养老金的参加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的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金融行业平台、参与金融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实施办法》明确,参加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或者商业银行渠道,在信息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其他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可以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协助参加人在信息平台在线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根据《实施办法》,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参加人每年缴费不得超过该缴费额度上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额度上限。

  《实施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检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并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实施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依法了解参加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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