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我国下阶段金融开放重要任务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2-12-12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仍然是我国的重要目标。整体来看,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仍是我国下阶段金融开放的重要任务。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现状如何?展望未来,中国金融对外开放在制度层面还需要哪些重大突破?在推动对外开放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近日,业内专家学者齐聚第四届外滩金融峰会,就高水平对外开放热点问题进行探讨。
大力推进“制度型开放”
2018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制度型开放”。外滩金融峰会组委会执行主席屠光绍表示,制度型开放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在新发展阶段,对外开放的重心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转向弥补制度短板的目标。在兼顾国情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相关制度与国际接轨,从而实现制度建设与制度开放的相互促进。对于我国的优势领域,可通过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甚至引领全球实践,促进国际治理水平的提升。我国的制度型开放不仅是服务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行稳致远之举,也为推动全球治理体系转型和经济韧性复苏,贡献中国的力量和智慧。
具体到金融领域,屠光绍谈到,我国金融开放的“质量”与“安全”并重,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健发展贡献了力量。近年来,我国不仅持续拓宽市场准入和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也在逐步推动金融市场、营商环境与国际最佳实践接轨。此外,我国在区域金融安全网、国际债务治理等领域的规则制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业内专家认为,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是我国下阶段金融开放的重要任务。“目前银行业、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取得的阶段性成绩,为扩大制度型开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中国银保监会国际部主任廖媛媛表示,中国的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是循序渐进的过程。2018年以来,在原有开放的基础上,中国银保监会先后三次出台了34条新的开放措施,大幅放宽了市场准入,基本实现了中外资业务范围一致,拓宽了重要的金融领域的中外合作。
为了扩大制度型开放,廖媛媛进一步表示,在参与国际规则方面,将适应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水平。今年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的第一年。RCEP的金融相关内容代表了中国金融领域在缔约实践中所做开放承诺的最高水平。中国金融业首次承诺了新金融服务、金融业数据转移和处理两个条款义务。去年中国也正式申请加入两个协定,也就是《全面和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已经完成了对两个协定的初步评估工作,目前来看,在银行和保险领域基本可以达到相关的要求。未来,还将对接高水平规则,进一步提升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高质量发展
作为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一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经过多年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当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入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新发展阶段,如何在这一过程中发挥好先试先行的作用?外资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制度、监管、标准和规则体系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如何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迈上新台阶?
对此,屠光绍表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高水平开放应聚焦五个重点领域的转型,其中,从市场开放转向制度型开放是基础性的、引领性的,尤其要重视可持续金融领域的制度型开放,这是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其他方面还包括,从局部管道式开放转向全方位开放、从传统金融要素转向新型金融要素开放、从配置国际资金资本转向配置国际资产。对于具体举措,屠光绍建议从四个方面形成合力,包括发挥市场和政府驱动的体制优势,发挥好开放和改革双引擎的作用,加强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加强中央和地方的协同机制建设。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刘元春重点阐述了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八个内涵:规模大,足以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和规模经济;质量高,足以构建强大的议价能力和竞争力;范围广,足以让所有区域和要素在开放条件下配置;制度优,足以减少各种交易成本,主导国际标准和治理体系;动力足,足以在大市场和大创新中成为全球贸易的引擎,成为全球经济重要的投资洼地和全球资产配置中心;方式新,足以引领数字化、绿色化的贸易新浪潮;底盘牢,足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驱动内外循环的良性互动,能够统筹发展与安全;平台新,足以构建新的网络体系和新的竞争力。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全面向制度型开放转变,稳步扩大市场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的开放。围绕统一大市场建设,上海要全面提升服务能级和全球竞争力,不仅对外坚持高水平开放,还要对内着力推动金融要素市场互联互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党委书记霍颖励表示。
此外,也需要注意,开放的过程中要关注跟随海外资本而来的风险,尤其要防范系统性风险传染。上海保险交易所董事长任春生表示,建议健全跨境风险监测机制。监管部门和市场机构要高度重视国际业务中的系统性风险底线,需要更有效的机制来提升国际保险、再保险业务的透明度,丰富境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措施,加强风险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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