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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要求 就修订审核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北京证券交易所  作者:《每日财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3-02-02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三件基本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于2023年2月1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

  北交所设立时同步试点注册制,开市以来市场运行整体平稳,各项制度经受住市场检验。本次对审核相关的三件基本业务规则进行修订,主要是落实全面实行注册制要求,根据上位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适配调整。一是优化受理与中止审核要求。衔接上位规则规定,明确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作为不予受理情形;将相关主体因证券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采取一定期间不接受文件等措施的,作为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核的情形;将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因证券发行等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不再作为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核的情形。二是明确法律责任,完善相关罚则。配套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的修订,加大对虚假陈述等严重违规行为采取不接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措施的处罚力度,优化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及相关主体的违规处罚情形,优化涉及再融资保底条款、募集资金使用等违规行为的罚则。同时,在充分考虑北交所申报企业特点基础上,与其他交易所监管标准总体保持统一。三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相关监管要求。要求发行人充分披露当前及未来的风险,保荐机构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保荐项目。合理区分保荐机构与证券服务机构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编制和披露中的责任边界。明确股东对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配合任务。四是对规则中关于“试行”“试点注册”等文字表述同步进行了调整。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北交所将结合意见反馈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安排,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反馈。

  邮箱地址:ruleadvice@bse.cn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南门北京证券交易所法律事务部(邮政编码:100033)


责任编辑:《每日财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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